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上交所债券做市业务6日将正式上线******
中新网上海2月3日电 (高志苗)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3日发布消息表示,已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债券做市交易业务将于2月6日正式上线。
据了解,首批做市商包括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泰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财通证券和国金证券12家证券公司。
上交所介绍,自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上交所债券市场蓬勃发展,债券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托管量已达15.94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年交易量达到380.2万亿,吸引了银行、基金、保险、券商等各类投资者的广泛参与,为建立做市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据悉,2022年1月上交所发布新债券交易规则,并在其中同时发布了债券做市业务指引,为债券做市提供了制度基础。近期上交所对拟参加债券做市的证券公司进行了做市技术验收,并组织证券公司开展债券做市业务专项技术测试。首批做市标的包括利率债券和高等级信用债基准做市品种。此外,各家做市商还可以自选做市标的。围绕做市标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了“上证基准做市国债指数”和“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并已于2月3日正式发布,指数标的券为上交所基准做市债券。
上交所表示,债券做市业务上线,旨在通过发挥做市商市场价格发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激发二级市场活力,通过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强化债券市场风险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功能,是上交所持续加强买方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
下一步,上交所指出,将稳步推进债券做市业务,扩大做市商群体,拓宽做市券种范围,持续完善债券做市支持机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入推进债券交易机制改革优化,以持续的产品创新与机制创新不断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水平,进一步激活市场发展动力,持续完善买方市场建设,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