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3年华语环球节目中心重点节目片单发布******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高凯)“传中国声音览华语精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3年华语环球节目中心重点节目片单发布活动日前在北京举行。
中宣部副部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长慎海雄出席活动,并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龙明彪,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副主席程学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副台长王晓真等共同启动2023年华语环球节目中心重点节目片单。
片单发布活动分“中国脉搏”“大道致远”“文明回响”“共同家园”四大板块,向海内外观众重点推介19档华语精品节目。
“中国脉搏”板块包括4档品质力作:大型系列报道《新征程上看中国》以生动的事例集中展示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大型融媒体直播报道《最美侨乡》,从细节入手讲述海外侨胞眼中的故乡情,展现侨乡发展新面貌;纪录片《国家公园》聚焦中国国家公园的独特生态景观和珍稀野生动植物,呈现万物共生之境;系列节目《天下黄河》以悠久的黄河文化传承为基底,展现沿线各省区保护和发展黄河文化的新变化、新成就。
“大道致远”板块的4档精品节目包括纪录片《丝绸之路上的中国名片:丝绸、茶叶、瓷器》、大型融媒体报道《行走自贸港》、融媒体栏目《健康中国》、大型季播文化节目《遇鉴文明》。
“文明回响”板块,6档精品节目依次亮相。大型纪录片《长城之歌》寻找背后隐藏的中华文化奥秘;纪录片《扎什伦布》穿越悠悠岁月,揭开藏传佛教圣地的神秘面纱;人物纪录片《范扬的笔墨故事》通过画作走进大师的艺术人生;《中国地名大会》发掘地名背后深远的文化智慧;《中国考古大会》继续探源中华文明,焕发传统文化新活力;大型季播节目《中国中医药大会》以“医人、医典、医案、医方”为切入点,通过演播室科技+艺术创新形式,解读中医药文化延绵至今仍焕发生机的奥秘。
“共同家园”板块中,5部围绕自然与人文的精品力作包括4K超高清电影《大熊猫秦岭奇遇记》、系列节目《探秘国家公园》、大型专题报道栏目《走遍中国》、融媒体节目《方言这么美》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3年中秋晚会》,从自然、生态、历史、人文等多种角度,以真实可感的讲述方式,让海内外受众感受到中国的独特魅力。(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